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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23

上海检察机关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

20167月至20195月,俞某某担任某投资公司宝山店店长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谎称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息,许诺投资人4.8%-8.5%年化收益率,先后与500余人签订《债权及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亿余元,尚有1亿余元未兑付。俞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犯罪:

20168月至20192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明知其丈夫俞某某作为某投资公司宝山店店长从事非法集资犯罪,仍提供其个人资金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违法所得。经审计,被告人詹某某的某银行账户从该投资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共计接收转移非法集资款人民币60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宝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俞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发现俞某某妻子詹某某名下某银行卡在案发期间接收转移大量某投资公司资金,可能涉嫌洗钱罪或者非法集资共犯。宝山区检察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分局遂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詹某某刑事拘留,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以涉嫌洗钱罪提请批捕,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詹某某批准逮捕,并围绕詹某某的主观明知程度、客观参与情况及钱款去向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后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詹某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宝山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并作出判决。詹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追踪金融犯罪资金走向,发掘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诈骗案件时,追踪资金链条,穿透式审查资金去向,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将打击上游犯罪与惩治洗钱犯罪并重。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后,及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均存在不同,需结合行为人有无事前共谋、有无参与上游犯罪、主体身份、主观认知可能等方面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评价。非法集资等犯罪存在较长期的持续状态,在犯罪持续期间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

3.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情节,精准确定量刑建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订,对本罪财产刑作出调整,从比例罚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洗钱犯罪分子,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洗钱数额巨大、多次洗钱、拒不配合追缴、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中的“情节严重”,依法建议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