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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什么情况会导致中止发行?

时间:2023-08-15

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出现如下情形应当中止发行: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承诺实施跟投。

5)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未在申购日规定时间内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6)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证监会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中止发行,或者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中止发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行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证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可以中止发行。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交易所备案,可重新启动。